一、本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制訂之。
二、本會會員等級之評定,均按本細則規定辦理之。
三、本會會員等級分為五級制,等級之評定,概以下表訂定標準,兩項中合格一項,即為該會員之等級。
四、各項資料等級評定標準如下表:
五、上表各項資料概以當時工廠登記證所報資本額及最近三個月營業額平均數及向稅捐稽徵處報繳憑證為準。
六、會員工廠所提供之資料,如係經營多種關係企業,應按比例評定等級。
七、會員工廠因業務擴展或緊縮,前項數字有變動足以影響等級之高下時,得提供資料自動申請評定等級。
八、根據提供新資料計算結果,如僅較原等級提高或降低一級者,得仍維持原等級。
九、會員工廠如對本會所評定之等級不表滿意,得要求所屬辦事處會商提高或降低其等級,但升降以一級為限,如因情況特殊或業務需要,得專案報請理事會裁決之。
十、新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原則上以資本額核算等級,但兩年後,得依據第四條表列標準,提供資料,晉升或降低其等級。
十一、會員等級普查,以每兩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由理事會視事實需要與否決定之。
十二、本細則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呈請主管官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