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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2022/08/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除公告事項1附表有關第二批事業應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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